总会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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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白云学院校友会章程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广东白云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白云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母校与校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为广东的教育事业、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境内。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九佛西路280号(自编2号宿舍楼及地下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校友。加强母校、校友之间联系,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对接,互帮互助。

(二)服务母校。为母校困难学生提供帮助,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支持母校建设和发展。

(三)学术交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及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咨询服务等,促进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四)编辑内刊。编辑、印刷校友会内部刊物等。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和服务等。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省内(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加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白云学院就读过的学生;

(二)在广东白云学院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承认并支持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愿意与本会进行合作与交流;

(三)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为本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五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不符合会员资格情况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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